【新聞】影/健身房會籍可轉讓 行政費收取不得逾 300 元

發表於 2018/02/02 4,589 次點閱 0 人收藏 0 人給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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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2-01 17:29 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╱即時報導



健身房消費爭議時有所聞,部分業者禁止會籍、課程轉讓,或有業者向消費者收取高額違約金才能轉讓。行政院消保處指出,消費者享有契約權利,業者不得拒絕,如果消費者打算轉讓會籍或課程,業者不得拒絕,可酌收 300 元以下的行政費用。

健身房消費爭議不斷,體育處雖然訂「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規範,消費者享有健身契約的權利,業者不得拒絕、不得收取其餘費用,唯獨健身房會籍轉讓可酌收 300 元以下行政費用,消保處發現,健身契約消費爭議件數攀升,去年仍有 75 件,多數爭議可歸咎於業者。

消保處分析去年健身契約爭議,消保處說,大多都是業者不合理限制造成,包含轉讓得提出不宜運動醫生證明、職務異動證明;限制轉讓資格使用信用卡繳費者方可轉讓、會員卡開卡逾 3 個月內等;收取轉讓費用或違約金。

消保處表示,「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明確規範,消費者可轉讓健身契約,會籍轉讓,業者收取行政費用不得超過 300 元;個人教練健身契則需告知業者轉讓,業者不得收取轉讓費用;若業者違規,主管機關可要求改善,若不改善,可依法開罰最高 30 萬元。


資料來源:udn 聯合新聞網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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