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新聞】國體法/施行細則草案 18 日教育部法規會審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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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1-16 18:18 聯合報 記者曾思儒╱即時報導


立委黃國書(左起)、張廖萬堅、何欣純、許智傑等,上午在立法院舉行「協會改選花招百出,公開透明才是解方」記者會,要求體育署針對國體法施行細則盡快完成公告(圖右為體育署副署長王水文)。 (圖片來源:記者曾學仁/攝影)


體育署公告,國體法從去年 5 月完成初審後,隨即邀集學者專家展開國體法施行細則修法作業,半年來共召開 13 次諮詢即研商會議,12 月 12 日完成草案預告程序,並排入本月 18 日教育部法規會議審議,接續將依程序提教育部部務會議討論,預定 1 月底對外公布。

預告期間,包括中華民國舉重協會、體操協會、滑輪溜冰協會、鐵人三項運動協會及馬術協會提出施行細則草案第 9 條但書規定意見,體育署表達政策立場,主要重申「有關協會是否採行無記名限制連記法乙節,並無強行規定,故修正草案文字強調特定體育團體『得』於其章程中規定,以滿足有此需要之協會實務需求;又既為『得』規定,則無此需要之協會亦可評估決定採用與否。另為能實現本次修法意旨,必須在首屆改選達成組織開放目的,讓願意申請加入特定體育團體之民眾享有選舉權,此乃落實體育改革的必要作為」。

體育署也與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交換修法意見取得共識,去年底也與特定體育團體召開 2 場公聽會,考量國體法施行細則草案修正需經一定法制程序,完成修正公布前,已將相關條文訂於「特定體育團體辦理選舉實施原則範本」,並於去年 10 月函文各協會。

各協會將率續展開的改選部分,體育署表示,國體法修法前,依據「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」第 4 條規定,人民團體之選舉,其應選出名額為 1 名時,採用無記名單記法;2 名以上時,採用無記名連記法,但以集會方式選舉者,得經出席會議人數 3 分之 1 以上之同意,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。

換言之,該法明定我國人民團體組織辦理理監事選舉時,應以「無記名連記法(即一般稱全額連記法)」為主,「無記名限制連記法」為特例,須經出席會議人數 3 分之 1 以上之同意才得採用。因此,「無記名連記法」是目前一般人民團體及特定體育團體,普遍及常態採用的選舉方式。惟為落實國體法組織開放精神,考量「無記名限制連記法」較能廣納多元組成,故於國體法施行細則第 9 條中明定,特定體育團體「得」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辦理選舉,就是為了讓協會有法源可依循,不必受限於人民團體法規限制,以鼓勵協會朝向更多元的組成發展。


資料來源:udn 聯合新聞網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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