八仙條款! 辦室外活動 須強制投保

發表於 2015/11/18 2,953 次點閱 0 人收藏 0 人給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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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府昨日通過《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》修正案,規範消費場所室內外均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。圖為兒童新樂園遊客乘坐刺激的遊樂設施(圖片來源:楊兆元)

台北市昨在市政會議通過修訂《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》,法務局主任消保官陳信誠指出,過去要求業者替「在建物內」消費的民眾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,室外則不強制;但有鑒於八仙塵爆事件發生在室外,為保障消費者,未來凡有提供消費行為的場地,無論室內、外,皆須強制投保。

陳信誠說明,《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》自2001年上路以來,超過10年未修訂,且八仙塵爆事件中,八仙樂園與活動主辦人呂忠吉雖有替消費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,但投保金額低、傷亡人數又超過500人,每人能領到的理賠金有限。

因此,北市首開各縣市先例,除了在「室內」的餐廳或場館本就由業者替消費者投保,「無建物的消費場所」也將納入投保範圍。以前在室外消費場受傷的民眾,可能因業者未投保而無法獲得理賠,如今範圍擴大後,消費者更受到保障。

也就是說,除了過去「室內」的餐廳或場館,日後田園餐廳、休閒農場、室外婚禮,甚至百貨公司在戶外廣場舉辦的展售活動,業者都須投保;若被市府查獲未依法投保,可處3萬以上、10萬以下罰鍰。

此外,為避免理賠金額太低,對傷亡者缺乏實質幫助,原本「個人身體傷亡」法定的最低投保金額300萬元,將翻倍增加為600萬;「每起意外事故傷亡」由1500萬提高至3000萬、「每起意外事故財產損失」由200萬增加至300萬;另外,「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」也由3400萬增加至6600萬。

根據新制,有戶外空間的田園餐廳、休閒農場、婚禮場地、運動場館、路跑活動、百貨公司在戶外廣場舉辦的展售活動,甚至業者向市政府租借或申請場地作為消費場所,未來都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。

陳信誠表示,未來業者每年向主管局處申報公安、消防時,會被要求檢附投保證明,如果被查到未依法投保,可處3萬以上、10萬以下罰鍰,並命其限期改善,否則得連續處罰。

北市府表示,《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》經市政會議通過之後,需送至市議會審議,如果順利通過,最快明年1月1日就可上路。


資料來源:中時電子報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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